发布时间:2023-07-21 来源:内蒙古融资担保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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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内金监发〔2021〕 59 号
各盟市金融办 ,满洲里 、二连浩特市金融办 , 区内各融资担保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0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 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 ,促进融 资担保公司稳健经营 ,根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83 号) 及四 项配套制度 、《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 银监发 〔2010〕 101 号)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 内政办发〔2020〕 58 号)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份有限公司 , 以及注册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融资担保公司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 的分支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融资担保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 , 由董事会 、监事会 、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 ,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 、程序和方法 ,对风险 进行事前防范 、事中控制 、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机制和过程。
第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 一 ) 确保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 二)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 ,经营目标和效率的充分实现。
( 三) 确保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 四 ) 确保业务记录、 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 ) 全面性原则。融资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 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覆 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 ,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 二) 制衡性原则。融资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 三) 审慎性原则。 融资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 审慎经营的理念, 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 四 ) 适应性原则。融资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应当与管理模式、 业务规模、 产品复杂 程度、 风险状况等相适应 ,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 五) 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成本与效益 , 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 管理活动的风险控制点 ,制定全面、 系统、规范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采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 ,充分识别和评估经营 中面临的风险 ,对各类主要风险进行持续监控。
第二章 内部控制职责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明确划分董事会、 监事会、 高级管理层之间、 相关部门 之间、 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 ,建立职责明确、 分工合理、 报告关系清晰、 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保证公司建立并实施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负责定期检查 评价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 ;负责确保公司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 营 , 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 ,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 评估、 监测并控 制风险 ;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负责监督董事会 及董事、 高级管理层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负责要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 进行监测与评估 ;负责保证董事会决策的贯彻落实 ;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 ,形 成有效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负责建立识别、评估、 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 ,并 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负责组织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 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 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 , 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 评估、 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 程序和方 法 ,保障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不设首席风险官的融资担保公司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薪酬待遇由总经理决定 ,但应当事先征得董事会同意。
风险管理负责人 ( 首席风险官 、不设首席风险官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 对项目审批机构表决通过的项目持有否定意见时 ,应当将意见提交总经理 。如总经 理否定风险管理负责人意见 ,而风险管理负责人坚持自己意见的 ,总经理应当将有关争 议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参与制定与自身职责相关的业务制度和操作 流程; 负责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 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负责按照规定时限和路径 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并组织落实整改。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对项目审批实行统一 的法人授权制度 , 明确规定项目 审批人的权限和审批程序 ,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业务。
上级机构应当根据下级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 、资产质量 、所处地区经济环境以及担 保额度等因素 ,合理确定项目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对于额度较大的担保或投资项目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通过建立有效的项 目审批机构进行集体决策 。项目审批机构应当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参加 。项目审批机 构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 、明确发表意见 、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 ,全部意见应当记 录存档。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各个部门和岗位应当有正式 、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 的报告关系。
融资担保公司对各项业务都应当有明确的保前调查 、保时审查 、保后检查的工作标 准和尽职要求。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全面系统地分析 、梳理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中所涉及 的不相容岗位 ,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 ,形成相互制约的岗位安排。
第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相关制度 , 明确对员工的禁止性 规定 ,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 ,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 、查处机制。
第三章 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制定和完善全面 、系统 、成文的业务政策和相关管理 制度 , 明确规定融资担保的对象 、范围 、方式 、条件 、程序 、担保限额以及禁止担保等 事项。
第二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规范项目受理 、评审 、审批 、签约承保 、保后监管、 代偿 、追偿等全部业务环节的工作流程 、操作规则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制定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和公司章程要求 的明确的项目受理标准 。负责项目受理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担保申请人资格的合法性、 融资背景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制定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和公司章程要求 的明确的项目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应当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应当从定性 、定量方面作出依据充分的分析判断 ;应当全面 考察项目情况 ,评估拟设定的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 、标的的价值和可实现性 ;应当严格 评审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 ,认真核查各类财务报表 、产品库存和业务合同 ,查清其真 实性 、合法性和价值。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项目评审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进行实地 考察 。评审结束时 ,项目评审人员应当制作项目评审报告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 、风险因 素 、评审结论以及拟设立反担保措施在内的担保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审批机构和人员应当切实核查所提交的全部项目资料 ,重点把握 项目风险因素和保障措施 。必要时项目审批机构和人员应当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六条 融资担保项目签约承保应当明确各类合同生效条件和签订程序 ;遵循 先落实保障措施后签约承保的原则 ,依法办理反担保抵质押登记 ;核实债权人 、债务人 的签约资格和权限 ,加强印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担保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 ,并 进行保后现场检查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全部或部分在保项目进行及时的风险排查 ,并 逐步实现对在保项目的风险分类。
第二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合理调控项目集中度 ,避免可能出现的集中代偿。 当代偿率出现大幅度上升时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暂时停止办理新的担保项目。
第二十九条 融资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切 实履行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及时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相关财产采取必要保全 措施。
融资担保项目发生代偿后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追偿 。追偿应当以最大限度 减少损失为原则 。追偿小组应当由原经办人员 、法律 、风险管理 、审计等相关人员 组成。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时限的代偿损失不得核销 。代偿收 入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三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对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评审 ,采取合 理的风险防范措施 ,落实项目评审 、审批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 ,应当事先制定相关流程 和规则 ,对风险因素进行计量和评估 ,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控制的机制 。融资担保 公司从事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 、信用和公允原则 ,不得以优于对非关联方的条件为关 联方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其他业务 ,包括非融资担保业务 、投资业务等 ,应当 与其融资担保业务相匹配 ,严格防止风险累积和叠加。
第三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 、会计管理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保持资本充足 、拨备充足。
第三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控制 ,通过内部控制流程与业务 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结合 ,加强对业务和管理活动风险的系统自动控制。
第四章 内部控制监督及保障
第三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均承担内 部控制监督检查的职责 ,应根据分工协调配合 ,构建覆盖各级机构 、各个产品 、各个业 务流程的监督检查体系。
第三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 ,建立完整的会计 、统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确保原始记录 、合同等资料真实 、完整 ,及时按规定 提供 、披露财务信息。
第三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 、监控制度 ,对各种账证 、报表定 期进行核对;对现金 、有价证券等资产和反担保抵质押物进行及时盘点和有效的持续监 控 ,切实掌握相关变动情况 ,并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对融资担保业务和相关业务 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 ,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制度 ,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进行年度全面审计 ,其中应当包括对尽职调查的审计 。审计报告应当及时报送董事会和 股东 ( 大) 会 ,并抄送监事会。
第四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监督的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 , 内部审计 部门 、内控管理职能部门 、业务部门人员应将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按照规定报告路线 及时报告董事会 、监事会 、高级管理层或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控制评价结果运用 ,可将评价结果与被评 价机构的绩效考评和授权等挂钩 ,并作为被评价机构领导班子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问题整改机制 , 明确整改责任部门, 规范整改工作流程 ,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管理责任制 ,强化责任追究。
( 一 ) 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分级负责 ,并对内部控制失效 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管理责任。
( 二) 内部审计部门 、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对未适当履行监督检查和内部控制评 价职责承担直接责任。
( 三) 业务部门应当对未执行相关制度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流程 ,未适当 履行检查职责 ,未及时落实整改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制订应急管理预案 ,定 期进行测试 。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 ,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预案及时处置 , 以预防 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 ,确保业务持续开展 ,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重大风险事件报告 制度。
第四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贯穿各级机构 、覆盖所有业务和全部流程的管 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系统 ,及时 、准确记录经营管理信息 ,确保信息的完整 、连续、 准确和可追溯。
第四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加强对信息的安全控制和保密管理 ,对各类信息实 施分等级安全管理 ,对信息系统访问实施权限管理 ,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战略目标相一致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 明确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能 ,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 ,组织开展演练和定期的业务连续性管 理评估 ,有效应对运营中断事件 ,保证业务持续运营。
第四十八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融资担保 公司内部控制的持续监管 ,按年度组织对融资担保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并纳入监管 评级 ,督促融资担保公司持续加以完善。
第四十九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融资担保公司 ,应当责成其 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 ,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第五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 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指引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