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 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9 来源:内蒙古融资担保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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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 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财建〔 201 8 〕  547 号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政局 、工信委:

    根据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和  《 中小企业促进法》  有关规定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 策 ,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 保成本 ,促进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 、三中全会精神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引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 ,按照市场主导 、政府扶 持 、结果导向的原则 ,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 ,进一步拓展小微企业融 资担保业务规模 ,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水平。

    二、实施内容

   ( 一 )   支持对象 。中央财政在 2018-2020 年每年安排资金 30 亿元 ,采用奖补结合的 方式 ,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 强的地方进行奖补 。201 8 年 ,对全国 37 个省份  ( 包括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 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下同)  均安排奖补资金 。201 9 年和 2020 年 ,对符合一定条件 的省份予以奖补。

    奖补资金分配的基础数据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 系统”。2019 年和 2020 年 ,从中选择以小微企业业务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相关 数据作为分配依据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的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不包括房地产行业 、金融服务行业 和投资  ( 资产)  管理类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 、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某省份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 ∑该省份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 该省份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

    某省份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 ∑  ( 该省份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 实际担保天数/365 天 ) 。

    ( 二 )   资金分配。

    1 . 分档定额奖励 。201 8 年 ,对东部 、  中部 、西部地区按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规模排名分别位于前 9 名 、前 7 名 、前 9 名 ,共计 25 个省份进行定额奖励 。奖 励标准根据各省份上一 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 、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分为 四档。

    第一档 :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位于所属区域中位数以上 ,且小微企业 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及以下 ,奖励 9000 万元。

    第二档 :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位于所属区域中位数以上 ,但小微企业 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以上 ,奖励 7000 万元。

    第三档 :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位于所属区域中位数及以下 ,且小微企 业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及以下 ,奖励 5000 万元。

    第四档 :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位于所属区域中位数及以下 ,但小微企 业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以上 ,奖励 4000 万元。

    2019 年和 2020 年 ,对按上述办法排名且上一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 2% 的省份进行奖励 ,并提高奖励标准 ,每个年度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增加 1000 万元。

    2.  因素法补助 。2018年 ,对全国 37个省份  ( 含兵团)  安排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按 因素法分配 ,  以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规模为分配因素 ,兼顾区域协调。

    某省份本年度补助资金=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定额奖励资金预算)   × 该省 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 区域补助系数/∑  ( 符合规定条件的省份上一年度 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 区域补助系数) 。

    区域补助系数根据财政部关于东中西部省份的划分确定 。东部补助系数为 1 ,  中部 补助系数为 1 . 2 ,西部补助系数为 1 . 6 。

    2019 年和 2020 年 ,对上一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 2%的省份继续按上述 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

    ( 三 )   资金使用与管理 。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地方进行奖补 ,奖 补资金适用《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财建〔 201 6 〕  841 号 ) 。

    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 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 、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 ,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取费较低的 担保机构加大      奖补力度 ,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 ,  防止对地市或担保机构简单平 均分配 。要通过直接补助 、绩效奖励 、代偿补偿等方式 ,促进政策引导性担保机构  ( 含 再担保机构)  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 1000 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 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 ,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

   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等有效载体 ,推动区域内银行 、担保机构 、小微企业等实现资源 、信息和业务线上对接 ,提高融资服务效率和精准度 ,进一步 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三、组织实施

    各省份财政厅  ( 局)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 ,积极谋划 ,切实抓好组织实 施工作。

    ( 一 )  填报信息 。各省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全面填 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 。从 201 8 年 1 1 月起 ,按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  报送  ( http://coids. sme. gov. cn 或 http:// coids. miit. gov. cn ) ,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每年 2 月底前 ,各省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及中央财政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 况  ( 包括具体用途 、支持对象 、金额等) 。

    每年 7 月底前 ,各省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部报送本年度上半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及已下达财政预算资金安排 使用情况等。

    ( 二 )  汇总分析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月对地方报送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  于每年 3 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全国数据信息的汇总分析 ,提供给财政部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

    ( 三 )   下达资金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总数据情况 ,结合当年预算安排, 分配下达奖补资金。

    ( 四 )  绩效监测和评价 。各省份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奖 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评价 ;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动态监测和业务 指导 ,并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绩效再评价。

    财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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