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协会名称全称为:“内蒙古融资担保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INNER MONGOLIA FINANCING GUARANTEE ASSOCIATION”,缩写为“IMFGA”。
第二条 协会是由融资担保机构和盟市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区性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面向融资担保行业,提供专业服务,完善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协会在政府与融资担保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而为我区信用文化和信用体系的建设与改善作贡献。协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协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协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和大街日信华宸大厦3楼。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引导协会会员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融资担保行业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三)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融资担保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促进担保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
(五)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有关事业、企业等单位的融资担保合作,组织会员与境内外同行业的合作与交流。
(六)利用微博、微信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及时为协会会员单位提供国家和自治区金融领域和融资担保行业政策法规、融资担保行业信息发布、同行业先进经验介绍以及信息、咨询和培训等服务。
(七)联合有关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对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提供信用升级服务。
(八)协助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融资担保行业的基本情况、运营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统计分析结果,研究本行业面临的共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发挥桥梁作用,收集会员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十)利用北佳金融调解中心,快捷、灵活、高效、公正解决我区担保纠纷矛盾,助力我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协助融资担保公司将股权在符合要求的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法人机构;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热心致力协会活动,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从事担保相关业务,在该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融资担保行业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他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或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2年6月17日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