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0 来源:内蒙古融资担保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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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
内金监发〔2020〕 17 号
各盟市金融办 ,满洲里 、二连浩特市金融办 , 区直融资担保机构:
现将《 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细则》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3 月 27 日
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融资担保机构监管 ,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 《 融资担 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83 号) 和中国银保监会 《 关于印发〈 融资担保公 司监督管理条例〉 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 银保监发〔 2018〕 1 号) 、《 融资性担保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 ( 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 3 号令) 、《 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 督管理实施细则》 ( 内政办发〔2010〕 67 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以下简称“ 自治区金 融局” ) 颁发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融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是指对融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现场检查包括年度例行现场检查 、随机抽查和专项现场检查。 年度例行现场检查按 年度开展 ,确保机构全覆盖。 随机抽查按年度结合《 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机构随机抽 查实施细则》 开展。专项检查结合日常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情况不定期开展。
第四条 自治区金融局对自治区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对各盟市融资担保 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督导和验收。
盟市金融办实施对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的现场检查 , 出具现场检查意见并报自治区 金融局备案。
现场检查时应成立检查组 ,至少应有一名主查人员和至少一名检查人员组成 , 以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有必要的复核和监督。
第五条 现场检查结果运用 。对现场检查结果 , 自治区金融局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告 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 , 同时作为对全区融资担保公司实施监管评 级 、分类监管 、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等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自治区金融局及盟市金融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文明执法 ,遵守保密和廉 政纪律 ,检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检查工作 ,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不得拒绝 、阻碍和隐瞒。
第二章 现场检查内容
第七条 公司治理情况 。公司概况 、组织架构 、分支机构设置 、高级管理人员 、内 部控制 、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情况 。重点检查管理制度是否完备 ,财务管理是否规 范 、信息披露是否规范 、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 、防范和处置以及大股东履行管理和规范 义务情况等。
第八条 规范经营情况 。融资担保项目评审 、担保后管理 、代偿责任追偿 、 自有资 金运用等方面的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融资担保业务开展 、放大倍数 、集 中度 、关联担保 、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资产比例管理 、准备金管 理 、担保费率等规定执行情况;扶持中小微企业 、涉农涉牧企业情况; 享受各项优惠和 扶持政策情况。
第九条 违反禁止性规定情况 。重点检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 自营贷款或 者受托贷款 、受托投资 、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担保等情况。
第十条 监管配合情况 。配合非现场监管 、现场检查和其他监管工作情况等 。重点 检查监管信息报送 、重大变更事项的审批备案和重大事件报告等情况。
第三章 现场检查程序及方式
第十一条 通知送达 。 自治区金融局和盟市金融办提前 20 个工作日通知检查对象 检查的时间 、范围及所需材料 。应至少于现场检查日前 3 个工作日将 《 现场检查通知 书》 ( 附件 1) 送达检查对象。
第十二条 材料准备 。被检查机构需按《 现场检查资料清单》 ( 附件 2) 准备相关 材料及复印件 ,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
( 一 ) 现场检查方式 。检查人员按照职责分工 ,采取查阅资料 、现场察看计算机信 息管理系统 、审查账册 、询问股东 、高管和员工并抽访公司客户 ,走访工商 、信访 、公 安 、法院 、合作银行等方式实施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 《 现场检查作业记录》 ( 附件 3) ,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 二) 现场检查约谈 。对照 《 现场检查作业记录》, 与检查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及有 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就有关问题的真实性 、准确性及评价结论交换意见。
( 三) 整理形成《 现场检查签证单》。检查人员整理形成《 现场检查签证单》 ( 附件4 ) ,若检查对象对内容无异议 , 由检查对象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在 《 现场 检查签证单》 上签具无异议意见 ,签字并加盖公章 。检查对象仍有其他补充意见的 ,应 在该次现场检查约谈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检查组反馈书面意见 。检查组应当对检查对象提 出的意见进行研究 ,充分吸纳检查对象的合理意见 。检查对象逾期未书面反馈意见的, 视为无其他异议。
第十四条 审核上报
( 一 ) 形成处理意见 。 自治区金融局和盟市金融办应对每家融资担保公司出具 《 现 场检查意见书》,给出正常 、关注 、整改 、停业整顿 、取消资格的总体评价 ,列明存在 的主要问题 、拟采取的监管措施及依据 。约谈高管 、督促整改等监管措施由盟市金融办 自行组织实施落实 ;停业整顿 、吊销经营许可证等监管措施需经自治区金融局审核后组 织实施。
( 二) 检查对象应当自收到《 现场检查意见书》 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 报告 。整改报告应当对照需整改事项逐一制定整改措施 、完成时间和整改效果等内容。 检查对象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 三) 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结束本辖区现场检查后 ,盟市金融办根据检查情况填写 《 融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审核汇总表》 ( 附件 6 ) ,整理形成 《 现场检查报告》 ( 附件 7 ) 并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金融局 ( 年度例行现场检查报告应于每年度 3 月 3 1 日前上 报 ) 。报告主要应包括:
1 . 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2. 检查出的问题与事实;
3 .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检查组作出的评价 、处理建议等。 第四章 现场检查处理
第十五条 发现融资担保公司存在下列违反禁止性规定情形的 ,盟市金融办提出吊 销其融资担保业务资格的处理建议 , 由自治区金融局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资格 。盟市金 融办负责收回并上缴其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 。发现公司或公司股东涉嫌违法犯罪的 ,要 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 . 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开展受托投 资且情节严重的;
2.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担保且数额巨大 ,发生重大担保诈骗 、担保代偿或其他情形 ,可能危及金融秩序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
3 . 资本金不到位 、虚假出资 、抽逃注册资本金的;
4. 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 、挪用客户贷款 、账外经营且情节严重的;5. 存在违法暴力催讨涉黑涉恶行为的。
第十六条 发现融资担保公司存在下列违规情形的 , 自治区金融局和盟市金融办可实施风险提示与预警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责令限期改正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一定期限或终身禁止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 ,情节严重的可提出对 其实施停业整顿 、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资格的建议。
( 一 ) 公司名称或信息不规范情形
1 . 公司名称中未标明“ 融资担保” 字样;
2.实际经营地址与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不一致;
3 . 经营范围不符合《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
( 二) 保证金管理不符合规定情形
客户保证金管理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未在银 行开立客户保证金专户并由银行托管 ,客户保证金存于公司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挪用 客户保证金或不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客户保证金等情形的;
( 三) 放大倍数超比例情形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 10 倍的 ;对小微企业和农牧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 额占比 50%以上且户数占比 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 1 5 倍的 ( 按《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 计算) ;
( 四 ) 关联方担保超比例情形
1 . 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 1 0% ,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 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 15%的;
2.为融资担保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的;
( 五) 准备金未按规定提取情形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准备金 ,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 低于资产总额 60%的 ( 按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 年第 3 号 〕 要求提取准备金) ;
( 六) 资产比例管理低于规定情形
自有资金运用不符合资产安全性 、流动性的规定 ,包括 I 级资产 、 Ⅱ级资产之和低 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 70% ;I 级资产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 20%; Ш 级资产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 30%的;
( 七) 内控制度不严密情形
1 . 公司风控制度 、财务制度不健全或存在重大漏洞 ,风控制度 、财务制度执行不严 格且存在风险隐患的;
2.不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业务纠纷或客户投诉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代偿义务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银行等相关债权人披露公司重大信息 , 以及存在损害债权人或客户利益 的其他情形的;
( 八)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规定情形
董事长 、高级管理人员 ( 含法定代表人 ,下同) 兼任党政机关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 非专职从业 ;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九) 未经批准或备案情形
合并 、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 ,未经自治区金融局批准 ; 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变更名称 、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 , 变更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变更营业地址、 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 ,变更后的相关事项符合监管要求 ,未在相关事项变更 30日之内报经自治区金融局备案;
( 十) 信息报送不规范情形
1 . 未按月及时 、准确 、完整向监管信息平台报送公司各项指标 ,有漏报 、错报 、瞒 报情况 ;公司基本信息不完整 、准确 ,未及时在监管信息系统填报变更事项;
2.重大变更事项未按规定报批报备 ,发生重大事件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 十一 ) 超过两年无新增融资担保业务的
( 十二) 违反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现场检查档案整理
第十七条 盟市金融办应当在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 1 5 日 内 , 向 自治区金融局提交 《 现场检查通知书》、《 现场检查资料清单》、《 现场检查作业记录》、《 现场检查签证单》、 《 现场检查意见书》、《 现场检查审核汇总表》 及《 现场检查报告》 等材料 , 以上材料胶 订成册 , 电子版随文报送。
第十八条 检查档案应按照检查准备 、检查实施 、检查报告 、检查处理四个阶段进 行分类整理 ,按照顺序装订 ,建立专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 现场检查通知书
2. 现场检查资料清单
3 . 现场检查作业记录
4. 现场检查签证单
5 . 现场检查意见书
6. 现场检查审核汇总表
7 . 现场检查报告
附件 1
现 场 检 查 通 知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及四
项配套制度等规定 ,我办拟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
检查 ,请你公司相关人员 ( 董事长或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 会计) 届时留 守公司 ,协助完成本次现场检查工作 ,并于本次现场检查前将《 现场检查资料清单》 中 所列材料准备妥当 , 以备核查。
(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现 场 检 查 资 料 清 单
序号 |
资 料 目 录 |
资 料 要 求 |
一、 |
经营许可有关资料 |
|
1 |
公司工商登记的基础档案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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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原件并准备复印件 |
3 |
税务登记证和开户行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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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及金融监管局历次许可批复 |
原件并准备复印件 |
二、 |
公司基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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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司关联关系架构图 |
披露至自然人股东 ,标 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 |
6 |
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和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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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自然人股东简历 ( 含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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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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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检查期内经营情况介绍 ( 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 ,现场检查期间 变更情况 ,业务开展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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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公司制度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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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颁发经营许可证以来 ,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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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司担保评估制度 、决策程序 、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风险预警机 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业务操作规程等 |
清单及文件 |
四、 |
财务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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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司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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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司最近两期审计报告 |
原件并准备复印件 |
14 |
检查期内各月财务报表 |
原件并准备复印件 |
15 |
检查期内的科目余额表 、序时账和明细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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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检查期内所有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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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检查期内所有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及调节表 ,如有定期存单请 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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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业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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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检查期内担保业务台账 ( 包括期初在保余额 、本期增加担保额、 本期解除额 、期末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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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检查期内担保业务明细 ( 要求列明客户联系方式 ,按合作银行分 列 ,并加盖银行章) |
原件并准备复印件 |
序号 |
资 料 目 录 |
资 料 要 求 |
20 |
合作金融机构名册 (协议授信规模及放大倍数 、存出保证金余额、 融资担保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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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担保业务类经营合同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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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非担保业务类经营合同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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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检查期内投资业务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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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检查期内代偿明细 、代偿回收情况 、与代偿及追缴相关的法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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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检查期内担保业务损失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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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分支机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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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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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分支机构拨付资金 、资金运用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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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现场检查小组需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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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述资料复印件和说明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并于现场检查当日备原件于公司检查现场供检查组抽查。
附件 3
现 场 检 查 作 业 记 录
记录人:
记录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4
现 场 检 查 签 证 单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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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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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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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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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 的问题 |
执法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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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单位 负责人 签 字 |
负责人签字 ( 盖章) : 年 月 日 |
附件 5
现 场 检 查 意 见 书
公司:
根据《 ××× × × × × × × × 》 文件要求 , 受 自治区金融局 ( 盟市金融办) 指派 , 以同志为组长 、 同志为主查人的现场检查组一行人于 年 月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 ,现将检查意见告知如下:
一、检查中查证核实的问题事实
经过检查组的查证核实 ,你公司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业务 ( 或项目) 存在以下问题事实:
( 一 ) ××××××××问题
问题事实描述: ×××××××××××××××× 。
( 二) ××××××××问题
问题事实描述: ×××××××××××××××× 。
二、对上述问题事实的评价判断
( 一 ) 对×××××××问题 ,我局 ( 办) 认为 ,你公司违反了 《×××××× 》 第×× 条的规定 ,属于×××××行为;
( 二) 对×××××××问题 ,我局 ( 办) 认为 ,你公司违反了 《×××××× 》 第×× 条的规定 ,属于×××××行为;
( 三) 对×××××××问题 ,我局 ( 办) 认为 ,你公司违反了 《×××××× 》 第×× 条的规定 ,属于×××××行为。
三、对上述问题的整改意见和要求
根据上述问题事实和评价判断 ,我局 ( 办) 提出如下整改意见和要求:
( 一 ) 对×××问题 ,你公司要在××××年××月××日前×××××××××;
( 二) 对×××问题 ,你公司要在××××年××月××日前×××××××××;
( 三) 鉴于上述问题的发生原因 ,你公司要采取××××措施 ,加大×××××××× 。
你公司应在本《 现场检查意见书》 送达之日起 30 日 内完成整改并按要求提交整改 报告。
本《 现场检查意见书》 自送达你公司之日起生效。
(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 6
现 场 检 查 审 核 汇 总 表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财务信息 |
公司业务情况 |
审核意见 |
||||||||||||||||||||||||||
序号 |
机构 名称 |
注册 资本 |
营业 地址 |
许(可)证(编) 码 |
法(定) 代(表) 人 |
股权 结构 |
董事长 |
总 经 理 |
监 事 |
是否 被列 入失 信被 执行 人名 单 |
货币 资金 |
银行 存款 |
存(出)保(证) 金 |
应收 账款 |
期 权 资长 股 投 |
客(户)保(证) 金 |
净资 产与 两项 准备 金之 和占 总资 产比 例 |
级 级 产 和 总 产 例 Ⅰ Ⅱ 资 之 占 资 比 |
Ⅰ级 资产 占总 资产 比例 |
Ⅲ级 资产 占总 资产 比例 |
融资 担保 在保 余额 |
再担 保在 保 余额 |
其他 非融 资性 担保 在保 余额 |
违规 事实 |
违法 事实 |
处理 措施 |
处理 意见 |
盟市 监管 部门 总体 评价 意见 ( 正常、 关注、 整改、 停业、 整顿、 取消 资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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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1 . 审核意见栏中违法事实按文件第十五条内容填列;
2. 审核意见栏中违规事实按文件第十六条内容填列;
3 . 违法违规事项有多项的,应分项填列。
附件 7
现场检查报告
一 、检查工作情况
二 、检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 、检查发现的问题与定性分析
四 、对检查对象的监管意见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检查组组长签名:
主查人签名: 检查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