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0 来源:内蒙古融资担保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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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金规〔2020〕 3 号
各盟市财政局 ,满洲里 、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 自治区本级融资担保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强化稳企业保就业的金融支持政策 ,充分发挥 政策性担保逆周期调节作用 ,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融资贵的问题 , 自治区财政厅 修订完善了《 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 遵照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年度融资公司年末担保贷款明细表
内蒙古自治区××年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承诺书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 年 12 月15 日
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和“ 三农” 融资的担保能力 ,加强和规 范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根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83 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国发〔 2015〕 43 号) 、《 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 三农” 发展的 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 6 号) 、财政部印发《 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 小微企业和“ 三农” 主体增信的通知》 ( 财金〔2020〕 19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 《 政府 性融资担保 、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的通知 ( 财金〔 2020〕 31 号) 和 《 内蒙古自 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区融资担保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内政发2015〕 30 号) 等有关政策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 ( 以下简称 “ 风险补偿资金” ) , 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 ,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为小微企业和“ 三农” 贷款提供担保 业务可能产生的代偿风险 ,按照当年新增担保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偿的资金 。 内蒙古农牧 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分 、子公司不在补偿范围 。 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农牧厅已制定单 独“ 一补一奖” 支持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牧业融资担 保工作的通知》 ( 内财农〔2020〕 624 号)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 ,是指在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 、取得融资担保机 构经营许可证 、经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并为小微企业和“ 三农” 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机构。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 , 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 , 以服务 小微企业和“ 三农” 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 、再担保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补偿标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安排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第六条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 ,对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 三农” 融 资担保 ( 再担保) 金额占比高于 80%和当年新增单户 1000 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 三 农” 融资担保 ( 再担保) 金额占比高于 50% 的融资担保公司 ,按照其当年新增担保额 的 1%给予风险补偿测算 ,单户每年最高可按不超过 1000 万元给予风险补偿 。对当年新 增小微企业和“ 三农” 融资担保 ( 再担保) 金额占比低于 80%和当年新增单户 1000 万 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 三农” 融资担保 ( 再担保) 金额占比低于 50%的融资担保公司, 按照其当年新增担保额的 1%给予风险补偿测算 ,单户每年最高可按不超过 500 万元给 予风险补偿。
第七条 对当年收取融资担保费率降至 1% ( 含) 以下的 ,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 10%给予保费补助。
第八条 对当年累计担保代偿率高于 5%的 ,不予补偿 。 ( 当年担保代偿发生额/当 年累计解除的担保余额× 100%) 。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开展担保业务 1 年以上 ,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 。
( 二) 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0 倍。
(三)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不得超过 10% ,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 例不得超过 15%。
( 四 ) 必须是纳入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内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 非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除外) 。
( 五) 被担保人应是在自治区境内工商注册的小微企业和“ 三农” 且担保的项目要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支持范围。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使用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 ,根据本办法规定按年向同级财政部门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于下一年度 3 月 3 1 日前 , 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风险 补偿资金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包括:
( 一 )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应反映当年新增担保额 、 同比增幅、 申请风险补偿金额等数据 ,并对自身是否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担保公司经营规则和风 险控制指标要求等情况进行说明。
( 二) 内蒙古自治区××年度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 附件 1 ) 。
( 三) 营业执照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四 ) 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五) 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担保业务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报告内 容包括:
1 . 报告期末新增担保额;
2. 与报告期末新增担保额相对应的担保业务明细表 (附件 2) ;
3 . 对同一被担保人提供的最大担保责任余额 , 占净资产的百分比 ;对同一被担保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最大担保责任余额 , 占净资产的百分比;
4. 年平均担保费率;
5 . 年末担保代偿率。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监管规定 ,负责对融 资担保公司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等进行审核 ,确定风险补偿金额和办理资金拨付。
( 一 ) 旗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后 ,在 10 个工作日 内出具审核意见 ,报上级财政部门。
( 二) 盟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及所属旗县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的 审核和汇总工作 ,并于每年 5 月 1 0 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 。政策执行过程中遇有调整的 另行发文通知。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 , 自治区财政厅不予受理 ,视同 该年度不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处理。
( 三) 自治区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盟市上报材料的完整性 、合规性等指标进行 审核 。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 ,据实向自治区本级融资担保公司和盟市财政部门拨付 风险补偿资金。
( 四) 盟市财政部门收到风险补偿资金后 ,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 盟市级融资担保公司和旗县财政部门。
( 五) 旗县财政部门收到风险补偿资金后 ,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 本级融资担保公司。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须将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充实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保费补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 评价 ( 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发文) ,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任何形式截留 、挤占 、挪用 。违反规定的 ,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 ,将按照 《 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相关规定 ,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获得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公司 ,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向同级财政部 门报送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六条 对融资担保公司虚报材料 、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 ,财政部门应当收回补 偿资金 ,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并对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原《 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 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 内财金〔2013〕 2305 号) 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执行。
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 年度融资担保公司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申 请 表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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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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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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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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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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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新增担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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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对单个企业的最大在保责任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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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变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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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风险补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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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 ( 县 、区) 财政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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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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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 ( 市) 财政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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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公章: |
附件 2
内蒙古自治区×× 年度融资担保公司年末担保贷款明细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担保企业名称 |
贷款发放 银 行 |
放贷日期 |
到期日期 |
当年新增 担保贷款 金额 |
当年新增小微 企业和“ 三农” 融资担保金额占比 |
当年新增单户 1000 万元及以下的 小微企业和“ 三农” 融资担保 ( 再担保) 金额占比 |
担保费收入 |
担保费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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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承 诺 书
我单位承诺 ,对本次申报××年度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项目所有报告 、附属资 料的真实性负责 ,若提供的申报资料存在不实 ,据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我单位自行 承担。
承诺单位 ( 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
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