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为小微企业和 “ 三农” 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9 来源:内蒙古融资担保业协会

字体:

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  “ 三农”  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

财金〔2020〕  19 号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  国家融 资担保基金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 、再担保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更加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和“ 三农”  主体融资增信 ,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渡过难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当前形势下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 、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和“ 三农”  主 体融资增信 ,努力扩大业务规模 ,提升服务效率 ,及时履行代偿责任 ,依法核销代偿损 失 ,协调金融机构尽快放贷 ,不抽贷 、不压贷 、不断贷 ,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融 资贵。

       二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 、再担保机构要严格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  “ 三农”  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 6 号)  要求 ,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经营范围 ,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 权投资 ,不得新开展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

       三 、坚持下沉一线 、更好发挥放大效应的原则 ,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开展股 权投资 ,力争 2020 年投资 10 家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推动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合作 ,力争实现 2020 年新增再 担保业务规模 4000 亿元目标 。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合作机构单户 100 万元及以下担保 业务免收再担保费 ,2020 年全年对单户 100 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 、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 、再担保机构 2020 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 担保 、再担保费 ,力争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 1% 以下 。进一步提高支小支 农业务占比 ,确保 2020 年新增小微企业和  “ 三农”  融资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 80% ,其中新增单户500 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 三农”  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 50%。

       五 、2020 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 ,依据《 财政部   工 信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 财建〔 2018〕  547 号)  要求 ,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 方予以奖补激励 。各地要加强相关政策衔接 ,加大代偿补偿力度 ,切实保障降费效果。 符合条件的担保 、再担保机构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六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调整对政府性融资担保 、再担保机构的盈利 考核要求 ,重点考核在实现保本微利的前提下支农支小成效  ( 包括当年新增支小支农担保户数 、当年新增支小支农担保金额 、当年新增 500 万元以下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 当年平均综合融资费率等) ,落实尽职免责要求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本金补充 、风 险补偿 、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对于支小支农成效明显但代偿压力较大 的机构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给予适当支持 ,推动实现可持续 经营。

       七 、对严重偏离支小支农主业 、擅自扩大业务范围 、违规开展股权投资和政府融资 平台融资担保业务的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 、再担保机构 ,要予以公开通报 ,不得享 受各级财税支持政策 ,不得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范围。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政府性融资担保 、再担保机构要切实增强 “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强化责任担当 ,认真抓好组织实 施 ,尽快完善配套措施 ,推动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财    政   部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