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9 来源:内蒙古融资担保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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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全 国 农 业 信 贷 担 保 工 作 的 通 知
财农〔2020〕 15 号
有关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农业农村 ( 农牧) 厅 ( 局 、委)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 、各营业管理部 、省会 ( 首 府) 城市中心支行 、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 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以来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 ,积极推动全国农业信贷 担保体系建设运营 ( 农业信贷担保以下简称农担) ,探索了有益经验 ,取得了积极进展。 当前 ,全国农担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建立 ,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业务规模加快发展 ,但也 存在业务发展不均衡 、服务对象不精准 、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等问题 。根据 2019 年和 2020 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要求 , 以及 2018 年全国农担工作视频会议精神 , 为进一步明 确目标 、落实责任 、完善机制 、严明纪律 ,促进全国农担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 ,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全国农担体系的政策性定位
( 一 ) 深刻认识农担工作的重大意义 。建立健全全国农担体系 ,是完善我国农业支 持保护体系 、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 ,是推动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 题 、激发其内生活力的重要手段 ,是财政撬动金融资本 、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的重要 纽带 ,是构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多元投入机制的重要布局 ,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对全 国农担工作作出部署 、提出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 以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为己任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勇于担当 、主动作为 ,提高农担业务覆盖面和普惠性, 全力助推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 。要切实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担保服务力度 ,实现 “ 三区三州” 等深度贫困地区农担业务全覆盖 ,助力贫困地区发展壮大农业产业 ,带动 贫困户脱贫增收。
(二) 始终确保全国农担体系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确保全国农担体系紧密可控 、专 注经营的机制基础 ,各地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坚持政策定位 ,确保省级农担公司作为 一级企业法人管理 , 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 ,实现法人 、业务 、财务 、考 核 、管理“ 五独立”, 以独立性来保障政策性 、专注性 ,从管理机制的顶层设计上避免 政策性业务边缘化和外部风险的导入 。农业总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高于 1% ( 含) 的地 区 ,2020 年年底前未实现省级农担公司独立性要求的 ,不再享受中央财政对农担的补奖 政策 。按照《 财政部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 财农 〔2017〕 40 号) 组建起来的各级农担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要进一步发挥好职 能作用 ,强化指导 ,确保农担体系紧密可控 、独立运营。
(三) 严格执行政策性业务范围和标准 。省级农担公司要严格执行 “ 双控” 规定, 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 ( 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 ,下同) 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 关的产业融合项目 (指县域范围内 , 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 、农技 、农机 ,农产品收 购 、仓储保鲜 、销售 、初加工 , 以及农业新业态等服务的项目) ,突出对粮食 、生猪等 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 担保规模限定为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省级农担公 司只能开展“ 双控” 业务 ,加快消化存量“ 双控” 外业务 , 同时 10 万元-300 万元的政 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余额的 70%。
二、稳步做大业务规模,充分发挥政策性农担职能作用
(四) 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省级农担公司要高度重视发展壮大专职人员队伍 ,探索 建立专职人员队伍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动态平衡机制 ,采取垂直化 、扁平化管理方式持 续推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 ,避免层层设机构 ,逐步将分公司 、办事处等分支机构下沉到 市县 、基层 , 同时注意精耕细作 、区域推进 。要加强业务开拓 、风险防控并重的自身能 力建设 ,牢牢把握项目发现 、调查 、评审主动权 ,掌握“ 第一手” 信用信息和信贷需 求 ,综合运用信用“ 软信息” 和经营“ 硬数据”, 总结提炼符合农业生产和农村信用特 征的产品模式 ,加快形成在客户发掘 、产品创新 、风险评价 、保后服务 、风险化解等方 面的核心竞争力。
(五) 合力做大业务规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 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种养大户 、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流动资金贷款服 务模式 ,对符合放贷条件的农担项目同意续贷的 ,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 式 ,允许其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省级农担公司要主动加强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基层 政府的深度合作 ,将做大政策性业务规模作为核心任务 。鼓励省级农担公司拓展对农业 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首贷业务 。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 员实行尽职免责 。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强农担与其他支农工具的政策衔接 ,放大财政支农 效应 。市县政府可与省级农担公司共同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强化地方政府部门业务 推介和风险源头管控的责任担当。
三、坚持底线思维,不断健全农担风险防控机制
(六) 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省级农担公司要发挥农担专注 、专业优势 ,将担保规模、 期限 、项目类型等风控因素融入产品设计 ,开发短 、中 、长期多种类型农担产品 ,避免 担保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 、经营周期 、灾害周期等错配及应急转贷不畅衍生的担保风 险 ,鼓励采取信用反担保等符合农业农村实际的反担保措施 。要增强担保履约能力 ,完 善银担合作机制 ,严格审核有银行信贷记录主体的担保申请 , 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 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农担公司承担 ,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 ,增加借款主体的 综合融资成本 。要切实加强保后服务与管理 ,鼓励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及时盘活和处置风 险项目 ,代偿项目要加大追偿力度 ,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要发挥公司主体作用和政府主 导作用 ,严厉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 ,维护农村信用环境。
(七) 充分利用数据信息 。省级农担公司要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鼓励省级农担公司与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开展合作 ,进一步提高银担业务合作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 各级农担公司要加快建立健全农担信息系统 ,结合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 报系统等信息化 、智能化手段和技术 ,深度挖掘数据价值 ,创新农担产品和再担保产品 设计 , 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省级农担公司要按月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 和代偿风险统计报告 ,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全面性 、连续性 ,并抄报本级农业农村等相 关部门 、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和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国家农担 公司) , 国家农担公司汇总分析后报送财政部 ,并抄报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 为财政 支农政策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八) 发挥国家农担公司职能作用 。 国家农担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农担公司政 策性业务开展 、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经验总结和培训推广 ,推动总对总战略合作协议落 地 ,促进各地农担业务均衡发展 。要对省级农担公司的体系建设 、业务发展 、风险管控 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分析 ,为完善全国农担政策提供基础性参考 。要充分发挥对省 级农担公司的支撑和服务作用 ,体现政策性再担保优势 , 降低再担保费率 ,及时给予代 偿补偿 。要完善再担保业务模式 ,在自身经营可持续基础上 ,探索建立对各地再担保风 险分户管理 ,重点发挥系统性风险救助作用 , 限额不兜底 ,在合理分担省级农担公司风 险的同时 ,避免信息不对称和风险上移产生道德风险和引发系统性风险。
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层层落实农担工作责任
( 九) 完善财政“ 一补一 奖” 政策 。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担业务实行担保费用补助 和业务奖补 , 自 202 1 年起五年内 ,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按照“ 政策性业务规模 ( 上年末 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与上年新增当年解保且实际担保期限 6 个月以上的政策性业务规模 之和 ,下同) × 补助比例 ( 1 . 5 % ) × 奖补系数” 测算 ,业务奖补资金按照“ 政策性业务 规模× 奖补比例 ( 1 % ) × 奖补系数” 测算 ,并按照各地落实上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 进行结算 。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 ,支持省级农担公 司降低担保费用和应对代偿风险 ,确保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 超过 0. 8 % ( 政策性扶贫项目不超过 0. 5 % ) , 同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支农支小职 责 , 降低省级农担公司担保贷款利率 ,切实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不鼓励各地长期通过贷 款贴息等方式过度降低融资成本 , 防止贷款主体资金挪用 、无风险套利等行为对正常融 资需求产生挤出效应 ,增大担保风险和寻租空间。
(十) 实行绩效评价“ 双挂钩”。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对各地农担工作情况开展绩 效评价 ,必要时请第三方机构参与 。绩效评价进一步强化政策性导向 ,在可持续经营前 提下 ,不以营利为目的 ,突出放大倍数 、“ 双控” 政策执行 、风险防控等核心指标 ,评 价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奖资金规模挂钩 ( 评价表见附件 1 ) 。省级农担公司绩效评价独立 于金融类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省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农担业务开展和政策性职能发挥 的特殊性 ,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绩效评价评分指引要求 ( 详见附件 2 ) ,会同农业农村等 部门制定对省级农担公司的绩效评价办法 ,评价结果与财政补奖资金规模及省级农担公 司薪酬总额 、高管薪酬和职务任免等挂钩 ,切实发挥绩效评价的指挥棒作用。
(十一 ) 完善监督指导机制 。各地要尊重省级农担公司市场主体地位 ,按照现代企 业法人治理及“ 放管服” 要求完善监督管理 ,在履行好 “ 三重一大” 等重大事项 、政 策性职能发挥等监管职能的同时 ,赋予其经营决策自主权 ,避免重复审计 、检查 、考 核 。同时 ,对于偏离政策性要求 、业务拓展迟缓 、风险防控薄弱 , 以及刻意隐瞒问题 的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必要时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 监会将采取约谈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等方式加以督促 ,并委托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进行专项 督查。
(十二 )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建立健全省级农担公司管理机制 ,强化各级农担工 作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作用 ,全面加强对农担公司的指导 、监管和考核 ,形成推动 农担工作合力 。各地要统筹农担与其他财政支农政策 、形成合力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 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本地农担工作政策文件 ,并于每年 2 月底前将上年农担工作总结和 绩效自评报告 ( 包括情况说明 、附表和基础数据材料等) 报送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和财 政部当地监管局 。各地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必要时财政部 、农业 农村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复核 ,一旦发现问题 ,视情况轻重相应下调评价等级和 中央财政奖补系数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细化省级农担公司“ 双控” 业务具体范围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报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 抄送国家农 担公司 , 以后年度有调整的 ,应于当年 3 月 3 1 日前报备) ,并在绩效评价时对“ 双控” 和政策性业务规模进行确认 。各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担机构的 监管 ,提高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的工作效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农〔 201 7 〕 40 号文件仍然有效 ,但与本通知规定不 一致的 ,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 . 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绩效评价评分表
2.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农担公司绩效评价评分指引
财 政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银 保 监 会
人 民 银 行
2020 年4 月7 日
附件 1
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绩效评价评分表
省 ( 区 、市 ) :
一、基本情况 年份:
数 额 |
项目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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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期末数/ 上年发生数 |
期末数/ 本年发生数 |
上年期末数/ 上年发生数 |
期末数/ 本年发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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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期末在保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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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1 . 政策性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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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策外“ 双控” 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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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双控” 外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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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年新增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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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1 . 本年新增当年解保且实际担保期限 6 个月以上的政策性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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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政策性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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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策外“ 双控” 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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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双控” 外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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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年实际担保期限 6 个月以 上的新增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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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扣除向国家农担公司股 权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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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放大倍数 (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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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放大倍数 (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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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担保代偿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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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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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责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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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考虑 代 偿 追 偿 的 担 保 代 偿 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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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累计代偿追偿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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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逾期 3 个月未代偿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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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在保逾期 3 个月未代偿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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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安排农业信贷担保资金 ( 含中央 财政资金 ,万元) |
担保费用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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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奖补 |
二、综合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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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
分值 |
指 标 解 释 |
评 分 标 准 |
合 计 |
1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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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建设 |
省级农担公司独 立性 |
1 0 |
公司实现五独立 ,没有母公 司 ,直接接受同级财政部门 的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价。 |
符合要求得 10 分 ,否则不得分。 |
成 立 省 指 导 委 员会 |
2 |
成立省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 导委员会并有效发挥职能。 |
成立得 2 分 ,未成立不得分 ,未 有效发挥职能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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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层 服 务 网 络 覆盖 |
3 |
在农业大县设置服务网点, 明确固定人员。 |
对农业大县的网点覆盖率 80% 以 上 、业 务 覆 盖 率 1 00% 以 上 得 3 分 ,各项每少 10%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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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
担保费用补助 |
5 |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出台省级 农担公司担保费用补助办法 并落实到位。 |
完成得 5 分 。未出台有关政策或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落实不到位 酌情扣分。 |
担保业务奖补 |
5 |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出台省级 农担公司担保业务奖补办法 并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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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 |
5 |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出台对省 级农担公司的绩效评价办法 并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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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开展 |
放大倍数 |
20 |
在 保 放 大 倍 数 高 于 3 倍 ( 含 ,下 同) , 或 新 增 放 大 倍数高于 3 倍且在保放大倍 数高于 2. 5 倍。 |
完成得 20 分 。在保放大倍数 2-3 倍 ,或新增放大倍数 2-3 倍且在 保放 大 倍 数 高 于 1 . 5 倍 , 得 1 8 分 。新增倍数低于 2 且在保倍数 低于 1 . 5 , 以两者差额低者计算, 在 18 分基础上每低 0. 1 扣 2 分。 |
政策性业务比例 |
1 0 |
10 万元-300 万元农业担保 项目的政策性担保余额与总 在保余额的比值高于 80%。 |
完成得 10 分 ,70%-80%得 8 分。 低于 70% 在 8 分 基 础 上 每 减 少 1%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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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业务范围 |
1 0 |
没 有 新 增 非 农 业 业 务 和 1000 万元以上业务。 |
完成得 10 分 。新增非农业业务或 1000 万元-3000 万元业务 ,每笔 扣 2 分 ;新增 3000 万元 以 上 业 务 ,每笔扣 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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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 |
考虑代偿追偿的 担保代偿率 |
1 5 |
考虑代偿追偿的担保代偿率 控制在 3%以内。 |
完成 得 1 5 分 。高 于 3% 每 增 加 0. 2%扣 1 分。 |
逾期 3 个月未代 偿比率 |
1 0 |
逾期未 代 偿 比 率 ( 与 银 行 另有书面约定 、或存在银行 恶意转嫁风险等有争议的除 外 ) 控制在 0 以内。 |
完成 得 1 0 分 。 高 于 0 每 增 加 0. 1%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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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农 担体系的 贡献 |
工作总结 、业务 创新 、典型经验 和案例报送 |
5 |
按照财政部或国家农担公司 要求及时报送省级担保运营 情况 、统计数据 、业务产品 模式 、典型经验和案例等。 |
完成得 5 分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 相关材料 , 出现一次扣 1 分。 |
三、奖补系数
综合评价 指标补助 系数 |
完成政策性要求 |
奖补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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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业务比例分档 |
政策性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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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指标 得分 前 1 1 名 的 省 ( 市、 区 ) , 补 助 系 数 1 00% ; 得 分 1 2 -22 名 的 省 ( 市、 区 ) , 补 助 系 数 90% ; 得 分 23 -3 3 名 的 省 ( 市、 区 ) , 补 助 系 数 80%。 |
政策性业务比例 ( 1 0 万 元 -300 万元农业担保项 目的政策性担保 余额与总在保余 额的比值) |
高于 ( 含 ,下同) 70% |
1 00% |
奖补系数=综合评价指 标补助系数 × 政策性系 数 。每发生 1 笔非农业 业务或每增加“ 双控” 外担保规模 3000 万元, 政策 性 系 数 降 低 1 个 档次。 |
高 于 65% 低 于 ( 不 含, 下同) 70% |
90% |
|||
高于 60%低于 65%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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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 55%低于 60% |
70% |
|||
高于 50%低于 55% |
60% |
|||
高于 45%低于 50% |
50% |
|||
高于 40%低于 45% |
40% |
|||
低于 40% |
0% |
注: 1 . 期末数指当年 12 月 3 1 日有关数据。
2. 政策性业务指 10万元-300万元 ( 均含) 的农业担保业务 ( 包含开展担保业务时符合政策性
规定 、分期还款后在保余额低于 10 万元的项目) ;“双控” 业务指 1000 万元以下 ( 含) 的农 业担保业务 ;“双控” 外业务指 1000 万元以上 ( 不含) 或非农业担保业务。
3 . 在保放大倍数=期末担保余额/年均净资产 ;新增放大倍数=本年实际担保期限 6 个月以上的
新增担保规模/年均净资产 ;年均净资产= [ 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 /2 。上述净资产为扣 除对国家农担公司股权投资的规模。
4. 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责任额× 100% ;考虑代偿追偿的担保
代偿率= ( 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代偿追偿额) /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 × 1 00% ;逾期未代偿比率=期末逾期未代偿规模/期末担保余额× 1 00% 。上述代偿额 、逾期未代 偿规模不包括银行分担规模 ,包括除银行外的政府 、再担保等其他各类风险分担规模。
5 . 综合评价指标中各项分值扣完为止。
6. 各省(区 、市 ) 要确保提供数据材料的完整 、真实性 , 出现瞒报或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省( 区 、市 ) ,视情况轻重相应下调评价等级和中央财政奖补系数。
附件 2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农担公司绩效评价评分指引
一 级 指 标 |
分值 |
二 级 指 标 |
合 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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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定位指标 |
35 |
遵守“ 双控” 范围情况 |
政策性业务规模占比 |
||
政策性业务规模 |
||
政策性业务户数 |
||
担保费率 |
||
经营能力指标 |
25 |
放大倍数 |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
||
风险防控指标 |
30 |
代偿率 |
代偿追偿率 |
||
拨备覆盖率 |
||
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
||
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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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建设指标 |
10 |
基层服务网点和专职人员队伍建设 |
公司运营情况 、统计数据 、业务产品模式 、风控机制建设 、典型经 验和案例等信息报送。 |
注 :省级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对省级农担工作的绩效评价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二级指标分值及具体评
价细则 ,二级指标设置可微调;一级指标及其分值不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