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行业视角解读新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发布时间:2025-03-26 来源:内蒙古融资担保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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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行业视角解读新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形势影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3月24日,国务院发布新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聚焦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面临的堵点难点问题。

        其中与担保行业有关的条例如下: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第十六条:“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表1:《条例》在规范支付行为、强化支付责任方面的主要修订内容(来源:司法部网站,如有纰漏请联系我们修改)

序号

修订内容

1

进一步明确付款期限。明确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款项支付期限要求,特别是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2

进一步完善非现金支付方式。明确规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3

明确对无争议款项的付款义务。增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当前中小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上面临的流动性困境,既是实体经济发展的痛点,也是金融供给侧改革的突破点。新版《条例》针对拖欠账款这一“顽疾”,通过制度性安排重构了市场主体间的信用链条,为融资担保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开辟了新路径,同时也对行业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非融资性担保领域,《条例》第十三条要求机关及大型企业必须接受保函等非现金担保形式,该举措不仅能释放了中小企业被占用的流动资金,更将推动担保机构从传统的融资担保服务向非融资性保函业务领域延伸。对于担保行业而言,这既是业务结构的优化机遇,更是服务能力的升级挑战。

        在应收账款融资方面,《条例》第十六条通过强制确权机制化解了应收账款融资的障碍,实质上将应收账款转化为具有法定效力的“准金融资产”。担保机构在此方面中可发挥双重功能:一是创新“应收账款担保+”组合模式,积极发展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模式,还可以通过叠加知识产权、设备资产等创新反担保手段形成风险缓释池;二是探索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中的增信服务,依托专业能力构建穿透式风控体系,协助金融机构验证应收账款真实性,推动优质债权实现市场化流转。这些转变要求担保机构突破传统抵押物思维,建立基于供应链特征、付款方信用、账期结构等多维度的评估模型。

 

 

 

 

文章来源:普微融资创新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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