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50%”要求下,担保机构仍应坚持的三件事

发布时间:2025-06-12 来源:内蒙古融资担保业协会

字体:

“80%+50%”要求下,

担保机构仍应坚持的三件事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金额作出了“80%+50%”的要求,其具体内容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聚焦重点对象和薄弱领域,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基于此,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

        首先,梳理《办法》基本情况。《办法》由财政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印发,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国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部署,《办法》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方向提供了明确指引。

        其次,解读《办法》核心意图。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政策目标:一是规范行业行为,二是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第二条、第三条则分别界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的定义。综合来看,《办法》的核心是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聚焦主业,有效发挥政策性功能。

        回到《办法》第六条,支小支农“80%”、“50%”的比例要求,对担保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可能会带来一定压力。然而,数据表明,小微企业和“三农”市场潜力巨大:截至2025年2月28日,小微企业占全国在营企业总数的83.95%;截至同年3月6日,农业相关企业达556.79万家;第三次农业普查显示,小农户占农业经营主体比例超过98%。因此,深耕这一领域,对担保机构而言蕴藏着广阔的市场空间。

        那么,在业务开展的实际过程中应当如何操作呢?关键在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三大核心功能:增信、分险、中介

        一方面,发挥增信与分险功能,创新服务模式发挥主观能动性,探索“政银担”协作模式,精准识别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为其量身定制担保产品。例如,针对科创型企业的“轻资产、高成长”的特性,积极响应《办法》倡导,减少甚至取消反担保需求,降低融资门槛,主动让利。可通过信用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形式,将企业的“无形资产”转化为融资增信的“有形资产”,从而为其提高担保服务。通过“政银担”协作的模式,按比例分担风险,降低风险敞口。同时,通过利用地方财政部提供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形式的支持,为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纾困。近期,深圳担保集团积极对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落地“跨越贷”,通过“政银担”协同,为众舟网络、氮化镓、东亿医学等超20家小微企业首贷提供信用支持。

        另一方面,强化中介功能,整合资源提升效能机构应积极整合资源,提供多元化增值服务,提升服务质效,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更多创新产品和产品组合。具体来看,可整合所服务企业的上下游资源,为产业链相关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创新服务形式,探索“投保联动”,在响应国家政策的同时,分享企业成长成果。如,西安担保集团梳理全市近800个园区名单,建立1+1+N园区对接服务模式,精准匹配银企需求;与省市重点产业企业形成“总对总”战略合作,整合资源提供“融资担保+非融担保+债券增信+保理+典当+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综合金融服务,支持并分享企业的成长成果,助力核心产业链发展壮大。

        此外,实现可持续发展还需筑牢根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具体实践中,还需要密切关注国家政策,严格规范行为,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如《办法》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并提出了三个“不得”,即“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以及一个“鼓励”,即“鼓励开展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的经营范围,聚集主业,积极发挥政策功能作用。《办法》第十一条强调“应当切实承担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担保代偿风险”。因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的过程中,还应做好保前、保中、保后的全流程风险防控,从而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普微融资创新研究院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所转载的文章来源于互联网,其版权归原作者或原机构所有,仅供学习、分享之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