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25 来源:内蒙古融资担保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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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融资担保具有“增信、分险、中介”功能,是撬动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财政部等六部门近日发布《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从坚持主责主业、加强风险防控、政策支持等方面出台多项举措和要求。《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业内专家表示,《办法》提出的一系列举措有助于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缺信息、缺信用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支持力度,着力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甚至融不到资的问题。
加大对普惠领域支持力度
《办法》聚焦普惠领域,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资源精准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缓解这类市场主体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失灵,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发挥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融资增信的政策功能作用。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聚焦重点对象和薄弱领域,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
《办法》同时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劳动密集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促进稳岗扩岗,积极服务县域特色产业,实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支持就业创业协同联动。来自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24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规模达到1.41万亿元,同比增长7.6%,其中绝大部分用于支持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涵盖轻工纺织、住宿餐饮、邮政仓储、批发零售、建筑等多个行业,对应的就业群体约1200万人。
此外,《办法》划清了业务“红线”,强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国家政策鼓励开展的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除外。
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风险高、收益低,客户群体主要是难以靠自身获得银行信贷支持、资信较弱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风险抵御能力不足。
《办法》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切实承担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担保代偿风险,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强化自我约束,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规范保前评估、保后管理、代偿追偿和风险处置等业务开展流程,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风险管控机制,确保风险事件早识别、早发现、早处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去年8月份曾介绍,为支持政府性担保体系可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建立了国担基金风险补偿机制,由中央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对国担基金因履行政策性职能、保持低费率所产生的代偿支出缺口予以适当弥补。此外,江苏、山东、湖北、山西等29个省份建立了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由省级财政每年安排预算给予风险补偿。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近年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构建起“国担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县)直保机构”的三层组织体系,实现了全国市级机构全覆盖、县级业务全覆盖,以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放大器”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普惠领域。
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介入,与银行原则上按照“二八分险”承担贷款的风险责任,也就是银行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担保体系分担剩余80%的风险(通常国担基金分担2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担20%、市(县)直保机构分担40%)。通过层层分散融资担保业务风险,银行承担的风险损失也显著降低,从而相应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水平,银行的贷款积极性明显提升。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莫秀根表示,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准公共产品”的作用,既可以为供给端分险,还可以为需求端增信,拓宽信贷融资覆盖面。整体来看,政府性融资担保参与的普惠金融业务中,银行担负的风险敞口仅为信贷规模的20%左右,银行风险大大降低,有助于提高银行的积极性。
另外,《办法》指出,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合理研究确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规模,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管控情况等绩效考核目标,更好发挥逆周期、跨周期调节作用。
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机制。
其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展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根据政策目标并结合当地经济金融和融资担保体系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评价指标体系,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质量、风险管控等情况。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一绩效考核导向的调整优化有助于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政策性功能,专注支持小微、“三农”等普惠领域的主责主业,而非过度追求商业化利益。
另外,《办法》指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政策扶持、担保机构工资总额和负责人薪酬等挂钩。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
专家表示,《办法》在强调完善各项支持政策制度的同时,注重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有助于形成“精准定责、合理免责,鼓励担当作为”的正向激励机制,通过宽容业务属性、行业发展中的失误错误,培育行业尽职免责文化氛围,调动机构和员工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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