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24 来源:内蒙古融资担保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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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
在《新闻联播》中被专门报道
——融资担保行业首次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2月21日,财政部发布《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2日,《管理办法》的相关报道出现在黄金时间段的《新闻联播》中,这也是担保行业的相关制度首次出现在我国最具影响力的新闻节目中,凸显了党和国家对《管理办法》的重视。《管理办法》既是制度创新,又体现了当前我国对普惠金融领域赋能小微、“三农”的深层要求。
总体来看,《管理办法》建立起了“政策功能-业务标准-考核体系-支持机制”的完整闭环,需重点关注以下六点要求:
1、准公共定位:坚持政策性功能,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
2、业务聚焦:主攻单户1000万以下小微及“三农”担保,原则上支小支农占比超80%(其中单户500万以下不低于50%)。
3、降低增信门槛:逐步减少、取消资产抵质押反担保要求,推进信用担保模式。
4、坚守主业: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政府债/平台融资担保,限制对非担保机构的股权投资(科技创新投保联动除外)。
5、财政支持:地方政府通过资本补充、风险补偿等政策增强担保机构实力。
6、考核转型:绩效考核弱化盈利指标,突出普惠业务规模、服务质量与风控成效。
小编认为,《管理办法》是通过制度性约束重构风险分配机制,在财政安全与融资担保行业普惠使命间搭建动态平衡的新范式。
首先,《管理办法》中对政府债券担保、平台融资增信的约束,其本质是对过去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扩张路径的切割。若放任担保资源继续向相关项目倾斜,不仅影响普惠金融资源配置,更可能将担保体系拖入地方债务风险的漩涡。禁止为平台增信后,低层级城投公司信用评级可能下调,债券发行成本上升,此举或倒逼地方加快平台转型。
其次,《管理办法》中要求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看似加大经营风险,实则鼓励担保机构构建基于企业发展前景的新型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推动行业从“抵押品依赖”向“经营能力识别”进行专业化进阶。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对科技创新担保的政策支持,展现出了通过融资担保手段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战略安排。
此外,《管理办法》中取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盈利要求的规定,从短期来看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担保机构市场化能力。但若结合“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的配套机制来看,其目的在于打破地方政府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类金融机构”定位惯性,构建起新型财政金融协同框架。当担保机构的KPI不再与利润指标挂钩时,其业务重心自然从追求规模经济转向深耕普惠价值。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24个省级行政区出台了融资担保行业尽职免责相关指引文件,建立起公共政策执行的容错空间,破解基层员工在风险责任与政策目标间的决策困境。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融资担保机构正经历从"信用中介"向"政策导体"的角色蜕变。《管理办法》构建的新发展范式,其价值不仅在于破解了行业多年来的定位困局,还为融资担保机构的高质量、可持续经营提供了具体实践路径。
文章来源:普微融资创新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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