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31 来源:内蒙古融资担保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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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高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积极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和治理模式,扎实推进地方金融组织分级分类监管,不断健全监管规制,提升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质效,高质效维护了自治区地方金融信用环境。
一是强化制度建设,健全监管规制。健全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现场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委员会分别由不同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不断深化内部行政决策的有效制衡机制。健全地方金融组织“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补齐制度短板,以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为切口,制定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主监管员制度等35项细分行业监管规制,修订《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为监管对象规范经营和监管人员依法监管提供了基本遵循,建立健全准入经营退出全生命周期、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机制。
二是推进监管评级,厘清行业风险。综合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实际,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盟市、旗县区金融工作部门,通过选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检查等方式有序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经营情况、合规情况、风险管理、社会责任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估,客观、真实的反映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经营状况,厘清行业风险,为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的效果。2021-2023年共对345家/次小额贷款公司、208家/次融资担保公司、168家/次典当行进行监管评级。
三是运用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推进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差异化、精准化、精细化,结合评级结果实施全区地方金融组织分级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推进行业“减量增质”。如小额贷款公司评级较高的可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可进行吸收合并,适当放宽经营区域限制;评级较低的可采取增加监管频次、可要求公司提交转型发展计划、制定整改方案、终止违规行为、签署配合监管承诺书等举措加强监管;对典当行年审定级结果较高的企业加以扶持,对评级结果较低企业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对其变更、年审、主要股东参与新增典当行或分支机构设立等事项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进行分级分类监管。促进融资担保公司检查与评级结果与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共享,作为享受财政奖补的重要依据,防止代偿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蔓延传染。
四是加强执法检查,提升监管效能。一方面,从严从细开展现场检查,制定各监管行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选取重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对高风险机构进行重点抽查,紧盯重点问题、突出风险,通过下发现场检查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取消经营资质等差异化监管手段,惩治严重违规失信行为。另一方面,多管齐下加强非现场监管力度,依托地方金融监管服务平台,加强各行业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管理,提高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信息数据质量。建立监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共享机制,逐步建立政银风险识别、监测、预警、缓释和处置的协同工作机制。
文章来源: 内蒙古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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